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、容器、清洗雜物屬于危險廢物在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所使用的裝載、盛放、堆置、輸送、容納或包裝過危險廢物的場所、設施、設備和容器、包裝物、裝置、運輸工具或其他物品,因直接與危險廢物接觸,受到了危險廢物的污染,成為具有危險性質的污染物。
《固體法》第六十一條規(guī)定,上述具有危險性質的污染物在轉作他用之時,必須經(jīng)過消除污染的安全性處理,方可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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